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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热播,朝阳法院解析剧中所涉法律问题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3-08-07 19:12:37

近日上映的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热度飙升,该剧由一起第三方匿名报警的案件展开,讲述了律师林阚接受嫌疑人成功委托,凭借出色的职业素养和前置调查,推翻受害人赵寻的刑事指控,但法律事实与个人情感立场产生的冲突令林阚面临前所未有的职业伦理挑战的故事。

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该电视剧为样本,将剧中涉及的“离婚抚养权归属”“离婚时一方出轨,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一一指出并进行解读。

《不完美受害人》剧照。 图源:《不完美受害人》官方微博


(相关资料图)

一:离婚诉讼中确定抚养权归属的考量因素是什么?

剧情回顾:剧中,米芒是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存款的家庭主妇,遭受丈夫家庭暴力想要离婚,但因经济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担心无法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反观,成功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济基础雄厚,在与妻子离婚时,同样试图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现实中,父母一方的经济条件是否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呢?法院在离婚诉讼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都考量哪些因素呢?

法官解读: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如协商不成,法院则会依法判决。关于抚养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此可见,法院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同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父母个人的经济条件对于抚养权的分配确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影响,法院不会因为一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剥夺其抚养子女的权利,也不会仅因另一方收入较高,而将抚养权直接判归他人。

具体来讲,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此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可以准许。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例如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稳定收入、有无稳定住所、有无不良嗜好或家暴行为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如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权,只是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没有失去监护权,无论子女归哪一方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不会改变。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有义务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不完美受害人》剧照。 图源:《不完美受害人》官方微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剧情回顾:剧中,辛路与丈夫一起打拼创业,在功成后选择身居幕后,回家相夫教子。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辛路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双方名下的股权。现实中,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离婚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另一方是否享有其他权利?

法官解读:《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来说,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如双方协商不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补充原则为照顾子女、女方和照顾无过错方,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和对离婚没有过错的一方适当多分。

那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要看出轨一方是否已经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达到相应程度则构成“过错”。按照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不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还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剧中的辛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负担了抚育子女、协助丈夫工作等义务,在离婚时同样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

三:遭遇家庭暴力如何救济?

剧情回顾:剧中,米芒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却出于对丈夫的恐惧和孩子的担忧,选择忍气吞声,最终在一次家暴过程中愤而反抗,险些将丈夫毙命。现实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解读: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我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权利救济及法律责任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家庭暴力发生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实施家暴的一方如有违反,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如有离婚意愿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如一方存在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可以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构成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向另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应依法寻求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是反抗家暴的防卫行为,如果超过必要限度,也可能构成犯罪。

《不完美受害人》剧照。 图源:《不完美受害人》官方微博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赠送大额财物的效力如何?

剧情回顾:剧中,成功向赵寻赠送大量财物,价值高达88万元。现实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赠送大额财物的效力如何?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呢?

法官解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其赠与大额财物,该赠与行为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害了另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同时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在夫妻双方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共有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另一方可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五:实施网络暴力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剧情回顾:剧中,赵寻因遭受成功的侵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最终成功未被认定为强奸。后成功通过媒体发布大量针对赵寻的言论及视频,并找水军推动,赵寻因此遭受网络暴力。现实中,实施网络暴力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解读: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没有专项立法,但相关法律责任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均有规定。实施网络暴力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违法犯罪,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侵权人通过实施网络暴力,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受害者有权请求网络暴力实施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侵权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受害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不完美受害人》剧照。 图源:《不完美受害人》官方微博

六:实施性骚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剧情回顾:剧中,赵寻因遭受成功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法院认定成功构成性骚扰,并支持了赵寻的诉讼请求。关于性骚扰,《民法典》如何规定?

法官解读:关于性骚扰,在2005年以前,我国并无明确法律规定,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护法》首次对性骚扰作出明确规定,但相关条文只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于性骚扰的民事责任未进一步作出规定。《民法典》的出台,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明确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确立了单位对于性骚扰的防止、制止义务。同时,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被列为独立的一项民事案件案由。

常见的性骚扰行为有性挑逗、性要挟、性贿赂等,其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非暴力性的,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例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等。因性骚扰会让权利人产生厌恶感,造成愤怒、恐惧、焦虑、抑郁等不良心理反应,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职场、高校作为性骚扰的发生场域,因加害人与受害人多为上下级、老师与学生的关系,双方在权利和地位上存在差异、不平等,导致受害者遭受的性骚扰更为隐蔽、不易被察觉,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民法典》赋予了单位合理的预防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遭受了性骚扰,权利人要及时表明态度,划清底线,同时注意保留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做“沉默的羔羊”。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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