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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真实产权属于父母,却登记在其中一子女名下,该如何继承分割?

来源:东方网    时间:2023-07-27 18:55:35

东方网通讯员胡明冬7月25日报道: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分割登记在其他某子女名下的房产,该房屋是否属于父母的遗产?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老太与李伯伯是夫妻,双方育有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四名子女。由于王老太和李伯伯各自的父母早已故去,二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四名子女。

早在2002年,王老太夫妻购买了宝山区一户房屋,但该房屋并未登记在夫妻俩名下,而是挂名登记在儿子李二名下。李伯伯去世后,为了避免家庭纠纷,明确该房屋产权问题,2014年10月,李二书写承诺:“房屋是我父母的钱,委托我购买的。当时父亲为防家庭矛盾,与我商量直接把产权写我的名字。我会尊重父母的意愿,将来在处理此事时,按照合法手续保证兄弟妹妹的利益。不会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请大家放心。”

2015年8月,王老太将李二起诉至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属于王老太夫妇所有。

当时的诉讼中,李二曾明确表示:“爸爸临终前把钱给了我。房屋真实的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我仅仅是挂名的,这点我是承认的。我们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李二的配偶也表示:“我同意被告的意见,房屋真实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被告仅仅是挂名的。”

王老太鉴于被告李二承认房屋是老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便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本以为此事再无后续争议,但在王老太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四名子女却发生争议:李一、李四作为原告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分割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父母遗产。

案件受理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李二的配偶为第三人。

庭审中,被告李二一改之前的说法,辩称房屋属于李二夫妻的共同财产。若原告认为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应当先进行确权诉讼。此外,李二还表示,其于2014年10月写下的承诺是违心的,当时主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父亲去世前给自己的购房款现金,是为了确保母亲王老太的居住权,而非产权。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被告李二曾书面承诺表示处理房屋时会保证兄弟妹的权益,且在王老太诉李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二曾向法庭表示房屋真实产权属于父母所有,其配偶也到庭表示认可。可见,李二夫妇对于房屋的真实产权属于父母是完全认可的。

据此,法院足以认定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应为王老太夫妇,属于王老太夫妇的遗产,应以此为基础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李伯伯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王老太及四名子女继承。王老太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四名子女继承。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争议房屋归李二所有,由李二支付李一、李三、李四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后,李二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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