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为审判程序。
2、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资料图)
3、”总的来说是主体不同,管辖不同、目的不同、程序不同、保护的利益不同。
4、执行异议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5、而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审判程序,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制度设计使实质审查具备了可能性。
6、从这一意义上讲,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周到。
7、从法院审查的角度讲,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不应适用同一标准。
8、从主体分析,执行异议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9、从管辖范围分析,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10、从二者的目的分析,执行异议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11、从程序过程分析,执行异议的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为异议-裁定-诉讼。
12、从保护的利益方面分析,执行异议保护程序利益;执行异议之诉保护实体利益。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1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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